(2017)皖1623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吉文、陆景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吉文,陆景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2942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630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吉文,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被告:陆景星,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辛农商行)与被告陆吉文、陆景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辛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吉文、陆景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息6790元;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陆吉文于2014年1月27日由陆景星担保,从利辛农商行办理农家乐贷款18000元,期限一年,于2015年1月23日到期,共结欠贷款本金3989.94元。现贷款已逾期,经多次催要,两被告一直未还。利辛农商行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还本付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陆吉文、陆景星未到庭应诉,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陆吉文与利辛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申请短期个人经营贷款18000元,用途是买车,期限一年,从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利辛农商行按照约定向陆吉文发放了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3.2%。同日陆景星与利辛农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陆景星为陆吉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征收补偿费用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该笔贷款逾期后,陆吉文共结欠利辛农商行本金3989.94元,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以及利辛农商行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利辛农商行与陆吉文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利辛农商行依约向陆吉文发放贷款后,陆吉文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利辛农商行要求陆吉文返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陆景星为陆吉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陆吉文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陆景星应承担保证责任,利辛农商行要求陆景星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吉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89.94元,利随本清(按照年利率13.2%计算,从2014年1月27日起至清偿时止);二、被告陆景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陆吉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亚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