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324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建朝与泸水县新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朝,泸水县新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324执2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朝,男,白族。被执行人:泸水县新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玉荣,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建朝与执行被执行人泸水县新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332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63087.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执行申请,对(2016)云332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按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原判决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智审判员 张榆祥审判员 怒秀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俊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