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民初4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金兰、丁家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兰,丁家翠,刘平,安徽鑫泓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389号申请人:何金兰,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治国,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娴,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丁家翠,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刘平,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安徽鑫泓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家翠,董事长。何金兰诉丁家翠、刘平、安徽鑫泓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金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丁家翠、刘平、安徽鑫泓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刘传翠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小区×幢×××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房产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金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丁家翠、刘平、安徽鑫泓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刘传翠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小区×幢×××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