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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杨瑞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2执829号申请执行人:杨瑞芬,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兴国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地址:吉安市吉水县城龙华中大道541号。法定代表人:张侃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瑞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2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已履行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32执8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 樱审判员 许卫平审判员 范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