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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柯珍香、徐尤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珍香,徐尤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24号申请执行人柯珍香,女,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徐尤文,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九江市浔阳区。申请执行人柯珍香与被执行人徐尤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尤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赣048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吴育松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