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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巧莲与李渊、万霞第三人李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巧莲,李渊,万霞,李邈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812号原告刘巧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向阳,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被告李渊,男,汉族。被告万霞,女,身份信息不详,系被告李渊之妻。第三人李邈,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巧莲与被告李渊、万霞,第三人李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巧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巧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150元,下余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