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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屏山县财政局与李四九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屏山县财政局,李四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屏山县财政局,住所地:屏山县行政中心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善梁,局长。被执行人:李四九,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屏山县财政局与李四九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8666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