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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吓珠、林智敏等与陆河县柯山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吓珠,林智敏,林静宜,林某1,陆河县柯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2129号申请执行人:陈吓珠,女,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林智敏,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林静宜,女,199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林某1(曾用名林某2),男,200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学彬,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河县柯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陆河县新田镇新田圩,组织机构代码75647073-1。法定代表人:朱卫国,总经理。陈吓珠、林智敏、林静宜、林某1申请执行陆河县柯山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617930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857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2129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军执行员 赖子栋执行员 温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燕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