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3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学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五谷地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池,四川宜宾五谷地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学池,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五谷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人代表人张云中,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学池申请执行四川宜宾五谷地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江劳人仲案(2016)45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五谷地酒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等。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五谷地酒业有限公司的地面固定资产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五谷地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小酒罐共计四个,并将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五谷地酒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云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20230元、本案执行费203元,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五谷地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尤 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