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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邵长柱、马永芝、高鹏、王圆、解亮、郑永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长柱,马永芝,高鹏,王圆,解亮,郑永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54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163326-6,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长柱,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现住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马永芝,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现住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高鹏,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现住鄂托克旗。被执行人王圆,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现住鄂托克旗。被执行人解亮,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郑永翠,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现住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长柱、马永芝、高鹏、王圆、解亮、郑永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3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