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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刑更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牛酒东吉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酒东吉泥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225号罪犯牛酒东吉泥,男,东乡族,生于1994年5月8日,小学文化,甘肃省康乐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天水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七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酒东吉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牛酒东吉泥及其同案犯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兰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对被告人牛酒东吉泥的定罪处刑。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被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的奖励,2015年、2016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家属于2017年2月15日代其缴纳了罚金5000元。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考分明细表,“三课教育”成绩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牛酒东吉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酒东吉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符继红审判员  袁润花审判员  宋一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航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