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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郑振士与吴海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士,吴海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537号原告郑振士,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吴海彬,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郑振士诉被告吴海彬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振士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对,故郑振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振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郑振士负担。审判长  王立光审判员  吴 迪审判员  宋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立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