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郑振士与吴海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士,吴海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537号原告郑振士,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吴海彬,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郑振士诉被告吴海彬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振士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对,故郑振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振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郑振士负担。审判长 王立光审判员 吴 迪审判员 宋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立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