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执2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俸木良、龚元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俸木良,龚元妹,俸某1,俸某2,蒋某,龚某,俸俊宇,俸麒证,广西灵川县灵川镇民治村委上寺田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2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俸木良,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申请执行人龚元妹,女,1965年12月08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俸某1,男,1987年5月17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俸某2,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蒋某,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龚某,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俸俊宇,男,2012年5月18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俸某2,身份同上。法定代理人龚某,身份同上。申请执行人俸麒证,男,201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俸某1,身份同上。法定代理人蒋某,身份同上。被执行人广西灵川县灵川镇民治村委上寺田村民小组,住广西灵川县灵川镇民治村委上寺田村。负责人全爱民,该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俸木良、龚元妹、俸某1、俸某2、蒋某、龚某、俸麒证、俸俊宇与被执行人广西灵川县灵川镇民治村委上寺田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809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3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苏凤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大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