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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70号原告:张某,男,194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昕水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刘某,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亢水清审 判 员  李 刚人民陪审员  吴瑞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靳淑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