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70号原告:张某,男,194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昕水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刘某,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亢水清审 判 员 李 刚人民陪审员 吴瑞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靳淑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