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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执异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闫广潮、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广潮,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异30号之一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闫广潮,男,194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系沧州慧鑫路桥建筑材料供应站个体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号国贸中心***房。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董事长。被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号国贸中心***房。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闫广潮与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闫广潮向本院申请将原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闫广潮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闫广潮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闫广潮撤回变更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盼书审 判 员  孙景兰代理审判员  刘海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晓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