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全亮与XX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亮,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632号之二申请人:张全亮,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XX,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皖0621执632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XX的存款账户,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龙军审 判 员 高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