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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新宁县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肖三石、何小丽买卖合同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28执134号新宁县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三石、何小丽:我院审结新宁县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肖三石、何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了义务,已达到了执行目的,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唐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