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新宁县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肖三石、何小丽买卖合同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28执134号新宁县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三石、何小丽:我院审结新宁县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肖三石、何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了义务,已达到了执行目的,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唐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