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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5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文庆与张美掌、张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庆,张美掌,张彩华,罗大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5052号原告:陈文庆,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张美掌,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张彩华,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罗大生,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陈文庆与被告张美掌、张彩华、罗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陈文庆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陈文庆负担。审 判 长  颜遐通人民陪审员  方天星人民陪审员  梁建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赖育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