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璧山区富祥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重庆朝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璧山区富祥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重庆朝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56号申请执行人璧山区富祥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兴隆街18号。经营者XXX。被执行人重庆朝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体心堂8号5单元1-1#。法定代表人贺正,总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716073.57元及利息,执行费9560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扣划了137335元。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由于暂无执行条件,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克 中执行员 李 沅 林执行员 陆 世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陈铱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