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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田某申请执行水城茗露矿泉饮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水城茗露矿泉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男。被申请人水城茗露矿泉饮料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黔0201民特6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受理田某申请执行水城茗露矿泉饮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水城茗露矿泉饮料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123400元。但被执行人水城茗露矿泉饮料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有关被执行人李某某及其名下水城茗露矿泉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我院执行的案件共有29个,该案属系列案件,故所有关于李某某及其名下水城茗露矿泉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相关工作均在2015年的案件中体现。其中水城茗露矿泉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的生产设备优先受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中路支行,水城茗露矿泉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XXX房屋两栋优先受偿(2016)黔0201执1990号案申请执行人陆某。该公司目前已停止生产,已扣留被执行人李某某宝马车一辆,现停放于我院所指定的停车场,该车正在处置过程中。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及其名下水城茗露矿泉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市水城县人民法院有数案对其执行,因被执行人涉及水城县人民法院案件较多,故我院对李某某及其名下水城茗露矿泉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201执1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勇审判员  陈莉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管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