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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90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进福申请执行塔城天露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进福,塔城天露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902执80号申请执行人:马进福,男,东乡族,1968年4月1日出生,无业,现住第九师一六四团。委托代理人李志江,塔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塔城天露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第九师一六四团团部。法定代表人孙新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马进福申请执行塔城天露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由于申请人马进福与被执行人塔城天露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塔城天露塑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前给付马进福执行案款210909元,本案执行费3063.7元,由被执行人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缴纳,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磊审判员 杨振国审判员 钱文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项金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