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廖学明与李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学明,李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3执9号申请执行人:廖学明,云南省江城县人,住景东县。被执行人:李政军,云南省景东县人,住景东县。申请执行人廖学明与被执行人李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景民初字1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廖学明于2017年1月4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850.00元,已执行10000.00元,未执行228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李政军主动履行10000.00元,剩余22850.00元,被执行人李政军订立分期履行计划:自2017年7月份开始,每月偿还10000.00元,至全部清偿完毕。被执行人李政军其他财产暂无法变现执行,申请人廖学明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梓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