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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士兵与周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兵,周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252号原告:刘士兵,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周长春,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经常居住地不详,现下落不明。原告刘士兵与被告周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周长春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夏恒飞审 判 员  王 苏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