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士兵与周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兵,周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252号原告:刘士兵,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周长春,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经常居住地不详,现下落不明。原告刘士兵与被告周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周长春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夏恒飞审 判 员 王 苏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