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凤春、陈良英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凤春,陈良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30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凤春,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良英,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凤春因与被申请人陈良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7民终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凤春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混淆了不当得利与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1.陈良英以户主身份代为领取李凤春享有的征地补偿款212000元而未将该款支付给李凤春,已构成不当得利,原审忽视该事实,简单地将陈良英占有该征地补偿款按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进行审查,混淆了法律概念。2.李凤春与陈良英户籍所在的建阳区童游镇赤岸村渡头村民小组于2015年11月28日制作公示了《赤岸村渡头组回拨地、留置地补偿费发放花名册》,该花名册经武夷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即以户为单位发放征地补偿款,而所有者(户主)陈良英名下发放征地补偿款的人口为四人,其中就包含了李凤春,故李凤春系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的村民小组成员,陈良英代为领取的212000元应归李凤春所有。(二)原审否定村民自治的权利,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村集体财产的分配,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决定,之后对决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再报主管部门实施。本案公示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发放)方案系经渡头村民小组全体成员讨论确定,应为合法有效,且陈良英也没有对该分配方案及人员名单提出过任何异议,应视为其认可该分配方案及人员名单的合法性。原审简单采信陈良英的抗辩理由和渡头村民小组村民张德坤的证言,错误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导致李凤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依法应予纠正。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陈良英提交意见称,原建阳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9月18日公布《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启动区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方案》后,渡头村民小组依据该方案制作了《土地补偿费发放花名册》,由征地单位将土地补偿费以户为单位直接发放到村民手中,该发放花名册中陈良英户内人口为四人,即陈良英与丈夫张国荣、儿子张智伟、女儿张梦玲,户主为张国荣。后张国荣于2009年4月4日去世,户主更名为陈良英。李凤春与陈良英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后,将户口迁入陈良英户内,后其再三要求陈良英将其名字补登到组里的《土地补偿费发放花名册》内,并登记为户主。陈良英考虑到花名册中保留前夫张国荣的名字会对李凤春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便向组里提出上述申请,组里答复说户内改名可以,但不得增加分配人口,故在《土地补偿费发放花名册》中以李凤春的名字取代了张国荣的名字。双方2009年3月18日离婚后,因陈良英对这场婚姻感到羞耻和失望,所以没有对外透露离婚的消息,也没有到组里将花名册中李凤春的名字改回张国荣。2016年3月,李凤春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陈良英即向赤岸村委会和渡头村民小组组长张德坤汇报了这一情况,渡头村民小组即向法院出具了证明和情况说明,明确陈良英名下的四个人口是按《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启动区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方案》确定时的张国荣、陈良英、张智伟、张梦玲四人,张国荣虽在此后死亡,但仍然有权参加分配土地补偿费,而李凤春2009年和陈良英结婚后才将户口迁到渡头,故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李凤春不具有渡头村民小组成员资格,无权参加分配征地补偿费。原审期间,审判人员还专门到渡头向张德坤了解情况,调查分配表中出现李凤春名字的原因,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因此,陈良英领取的土地补偿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不当得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李凤春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系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本案中,南平市建阳区(原建阳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9月18日印发《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启动区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上述《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启动区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方案》印发实施时,涉案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即已确定。而李凤春于2009年9月9日才与陈良英登记结婚并于同年9月14日将户籍迁往陈良英户籍所在的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赤岸村渡头组,涉案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李凤春并不具备赤岸村渡头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讼争征地补偿款不享有分配资格。因此,陈良英依据上述《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启动区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方案》领取讼争212000元征地补偿款,不存在没有合法依据并造成李凤春损失的情形,原审对李凤春要求陈良英返还讼争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李凤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凤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庭岗代理审判员 赵士旭代理审判员 丁艳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丹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