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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宁强县支行与熊国宝、李发安、熊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熊国宝,李发安,熊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住所址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北大街208号。负责人冯钧,系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斌,男,生于1966年7月23日,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系该行农贷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熊国宝,男,生于1974年3月25日,住陕西省宁强县南屏乡。被执行人李发安,男,生于1973年11月30日,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被执行人熊益,男,生于1972年4月15日,住陕西省宁强县南屏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与熊国宝、李发安、熊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6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熊益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贷款本息35066.69元(李发安、熊国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2014年8月13日之后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0元。判决书生效后熊益、熊国宝、李发安未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韩  军审判员 郑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谷新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