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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1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安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白晓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白晓光,安平县航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平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汉王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浩兵,该社董事长。被执行人白晓光,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安平县航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平县徐张屯村。法定代表人:韩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白晓光、安平县航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并申请本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执行员 李 垂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