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显立与李显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立,李显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012号原告:李显立,男,1964年2月2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显忠,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李显立与被告李显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李显立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显立负担。审判员 王坤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林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