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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柴兆华、柴盘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兆华,柴盘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45-1号申请人柴兆华,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住万年县。被执行人柴盘太,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万年县。申请人柴兆华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柴盘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欠款10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四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告知,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