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民申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建民、莱阳市照旺庄镇叶家泊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建民,莱阳市照旺庄镇叶家泊村村民委员会,叶志文,迟万德,叶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申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建民,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莱阳市照旺庄镇叶家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照旺庄镇叶家泊村。法定代表人:叶会松,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叶志文,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迟万德,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叶伟,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再审申请人叶建民因与被申请人莱阳市照旺庄镇叶家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叶家泊村委会)、叶志文、迟万德、叶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6民终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建民申请再审称,㈠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认定叶建民与叶家泊村委会于1996年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非家庭承包,与事实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2、果园承包合同期满后,叶建民仍然承包经营,应当认定是双方对果园承包合同期限的变更,叶家泊村委会收回果园另行发包侵犯了叶建民的优先承包权。㈡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叶家泊村委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叶建民的果园承包合同至三十年,强行收回果园,在不通知叶建民的情况下,将果园另行承包。一、二审驳回叶建民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㈡项、第㈥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6)鲁06民终1796号民事判决,支持叶建民的诉讼请求。叶家泊村委会提交意见称,1、叶家泊村委会于1992年前后对果园进行发包是按村人口数、人人有份的形式进行的,叶建民也分得相应份额的果园,至今仍在种植。争议果园是1995年底叶文宾等人因亏损将果园上交叶家泊村委会,叶家泊村委会以机动地的形式进行重新叫行发包,并与叶建民签订15年的承包合同。从承包方式上可以看出该承包非家庭承包,该争议土地不属于人口地范围。一、二审认为承包方式非家庭承包,认定事实正确,有足够的证据支持。2、2010年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须另行签订承包合同,叶建民自2012年再未交纳果园承包费,叶家泊村委会有权收回果园并重新发包,叶建民主张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没有法律依据。3、叶建民关于承包期限法律条文的引用,是针对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期限,而本案中争议土地为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期限以承包合同约定为准。一、二审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叶建民的再审申请。叶志文提交意见称,本案果园是叶志文儿子公开叫行,并与叶家泊村委会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叶建民告叶志文纯属恶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叶建民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1992年前后,叶家泊村委会按照村人口数,人人有份的形式对村果园进行发包。涉案果园原系叶文宾等人家庭承包,1995年年底,叶文宾等人以亏损为由将果园退回叶家泊村委会,叶家泊村委会以机动地的形式对该部分果园重新叫行发包,并与叶建民签订15年的果园承包合同。一、二审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认为该承包并非家庭承包并无不当。上述果园承包合同期满后,叶建民交纳了2011年、2012年两年承包费,继续承包经营该果园,但自2013年未交纳果园承包费,在这种情况下,叶家泊村委会有权收回果园并重新发包。叶家泊村委会通过叫行,与迟万德、叶伟等人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叶建民主张该部分果园承包合同无效,叶家泊村委会应延长叶建民的果园承包合同至三十年,于法无据。一、二审判决驳回叶建民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之处。叶建民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叶建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㈡项、第㈥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建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巍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