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诉王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王婷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331号原告: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邓铁梅路农贸公司综合楼201室。法定代表人:赫香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军,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婷婷,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满族,无业。原告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