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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行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乔秀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9行终6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乔秀娟,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委托代理人杨瑞民,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上诉人乔秀娟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8行初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其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督促其履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造成其损害,请求确认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行为违法并予以行政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上诉人乔秀娟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下属的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不动产过户手续。本案上诉人乔秀娟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利霞代理审判员  何亚婷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师慧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