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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邢台正昶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邢台正昶新材料有限公司,赵国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台正昶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国铭,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邢台正昶新材料有限公司、赵国铭价值29919282.15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