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邢台正昶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邢台正昶新材料有限公司,赵国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台正昶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国铭,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邢台正昶新材料有限公司、赵国铭价值29919282.15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