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超与卢振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卢振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538号原告:张超,男,198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卢振海,男,64岁,汉族,农民,住乐陵市。原告张超与被告卢振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卢振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