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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超与卢振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卢振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538号原告:张超,男,198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卢振海,男,64岁,汉族,农民,住乐陵市。原告张超与被告卢振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卢振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