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汪年青、孙生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年青,孙生国,应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2号申请执行人:汪年青,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孙生国,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应志英,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年青与被执行人孙生国、应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生国所有的位于奉化市尚田镇尚二村戴家弄201室房地产正在另案处置中,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应志英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