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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薛天宇与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天宇,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482号申请执行人:薛天宇,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刘明阳,任公司董事长职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天宇申请执行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48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沛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