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10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海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赵海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850号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59号。法定代表人:卫永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英,男,山西医药集团太药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海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翠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