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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杲继普、XX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杲继普,XX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4172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员工。被告:杲继普,男,196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XX平,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邳州农商行)诉被告杲继普、XX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农商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农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纪瑞颖书 记 员  何梓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