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金凤与杨少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凤,杨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52号申请人金凤,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杨少杰,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凤与被执行人杨少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少杰在银行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超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