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恩施市金明月沙发厂与恩施市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金明月沙发厂,恩施市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01行初23号原告恩施市金明月沙发厂,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枫香坪村桑枣坝。经营业主李必生,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红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家稳,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恩施市大桥路52号。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孙勇德,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金明月沙发厂请求撤销被告恩施市城市管理局所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金明月沙发厂以双方自愿庭外协调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恩施市金明月沙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市金明月沙发厂负担。审判长 粟敦燕审判员 向 云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九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