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669号之一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东庆北路泗丫新村三座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080039873。法定代表人:陈文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叶娉,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琼,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银湖大道中23号(车间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615178913。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0.51元、财产保全费2800元,合计6880.51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辉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易剑尧书 记 员 赵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