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茂均与郝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均,郝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255号原告张茂均,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宇峰、刘玉翠,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丽丽,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委托代理人王昊,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茂均与被告郝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茂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茂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茂均负担。审判员 闫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