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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茂均与郝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均,郝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255号原告张茂均,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宇峰、刘玉翠,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丽丽,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委托代理人王昊,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茂均与被告郝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茂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茂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茂均负担。审判员  闫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