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何见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何见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9847760-0,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6号。负责人王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何见艳,女,1984年3月4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何见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见艳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联墩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钧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