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邱洪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邱洪哲,武亚静,刘建辉,胡艳涛,邱海勇,邱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7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住所地:霸州市金康道。法定代表人马增跃,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邱洪哲,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武亚静,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刘建辉,女,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胡艳涛,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邱海勇,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邱海峰,��,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申请执行邱洪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1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2016)冀1081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1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