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民终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树茂与吴将权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树茂,刘彦君,朴福子,金兰,吴将权,金成俊,崔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树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朴福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将权。原审原告:刘彦君。原审被告:金成俊。原审被告:崔春花。上诉人马树茂与被上诉人朴福子、金兰、吴将权、原审原告刘彦君、原审被告金成俊、崔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井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马树茂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树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树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76元,由上诉人马树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丹审 判 员  李照令审 判 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琳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