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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遂生、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遂生,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1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遂生,男,194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霞,许昌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梨园转盘。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勇,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1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县梨园转盘。负责人:孙永立。上诉人李遂生因与被上诉人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1分公司(以下简称191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遂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正宏审 判 员  岳利花代理审判员  李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春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