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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清兵与陈汉忠、郭冬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兵,郭冬冬,陈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3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杨清兵,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被执行人:郭冬冬,男,1989年2月8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被执行人:陈汉忠,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清兵与被执行人郭冬冬、陈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清兵与被执行人陈汉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清兵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申请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0603执2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永利审判员  宋文彬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战昕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