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嫚与黄劲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南村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嫚,黄劲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南村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299号原告:王嫚,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双训,系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系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劲松,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系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雨,系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南村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902号板桥商务大厦414室。负责人:陈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珍,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嫚与被告黄劲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南村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嫚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金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涂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