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余先华与何兆军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先华,何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413号申请执行人:余先华,男,汉族。被执行人:何兆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余先华与被执行人何兆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先华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0494.2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兆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另查明,被执行人何兆军系低保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