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贾进喜、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进喜,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河北凤博股权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贾进喜。被执行人: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凤博股权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贾进喜与河北泛亚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河北凤博股权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10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进喜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100号裁决,关于贾进喜与河北泛亚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河北凤博股权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纠纷一案,指定正定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亮审判员  宋 鑫审判员  赵同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