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宰琦与周玉珍、胡星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宰琦,周玉珍,胡星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330号申请执行人:宰琦,男,198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周玉珍,女,195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胡星发,男,195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宰琦诉被告周玉珍、胡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166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按该民事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宰琦于2017年3月27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周玉珍、胡星发偿还借款100,000元,支付自2016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300元。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3月2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周玉珍、胡星发发出执行通知,但以“原址已搬迁,新址不明”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周玉珍名下银行账户,但冻结金额不足,暂无执行条件。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玉珍名下的位于上海市盐铁塘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盐铁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嗣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被裁定驳回。因上述房产价值远超于案件标的,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宰琦与被执行人周玉珍、胡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